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曹玉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少兵、曹玉从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28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曹玉从名下银行存款1600元。我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决定书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合议庭依法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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