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井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

被执行人:高亮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井涛与被执行人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4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亮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高亮亮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亮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不动产查询、银行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高亮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井涛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刘井涛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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