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小娟。
被执行人:侯新华。
被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新华、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20元(含执行费320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 辉
审 判 员 雷小明
审 判 员 朱易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