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通佳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99091272C,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幸余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吴加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美,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2015352D,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季国祥。 被告:南通中集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8612590X,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生。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通佳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集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通佳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佳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通通佳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计2739元,由原告南通通佳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陆海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