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毛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被执行人:赵志山,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山,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毛小与被执行人赵志山、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3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志山、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74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查明: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此查询结果无异议。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措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志山、延安市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陕0631执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朋礼奎 审判员王晓清 审判员李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齐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