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新集镇京九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勇,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乐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冯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乐乐妻子。
被告:江**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吴冬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江**冰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县农商行”)与被告李乐乐、冯玲、江**冰、吴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新县农商行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