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团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广臣,职务支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隋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祁春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祁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廷华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隋增、祁春彦、祁坤、周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张廷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实际取得贷款,贷款没有实际取得是被申请人信贷员职务犯罪所致,一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6)黑04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受送达人之一是张廷华,该案已经于****年**月**日出生效,故2021年5月24日再审申请人张廷华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廷华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得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廷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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