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泰山,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执行人:刘德武,男,苗族,1978年9月10日,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执行人:张庭华,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原告侯泰山、刘德武与被告张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0执4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