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李庆福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庆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萝北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萝检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福犯贪污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丽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被告人李庆福利用任萝北县团结镇龙胜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申报玉米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共计54,432.51元,赃款被其个人使用。案发后,赃款54,432.51元上缴萝北县监察委员会。 被告人李庆福于2018年4月18日主动到萝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福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庆福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自首经过、玉米、大豆补贴资金明细表;证人刘海剑、郭长新、毕宏波等八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福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庆福主动到黑龙江省萝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庆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庆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振海 人民陪审员  李 秀 人民陪审员  高君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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