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自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黄多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自福与被告黄多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董自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董自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