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 被执行人:古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审理经过

关于宋超强、古某刑事罚金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宋超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宋超强、古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实际签收,没有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 3、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义马市、义煤等公积金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宋超强、古某不满18岁,未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决定对宋超强、古某采取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未实际拘留到人。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宋超强、古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宋超强、古某有清偿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晓河 审判员  邓晓辉 审判员  贺卫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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