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佘兵,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饶登,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小红与饶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帮助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执行费2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饶登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登记的川J×××××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