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茜茜,女,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雪松,女,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孙贵成,男,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代友莲,女,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陈某,女,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霞,女,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孙某,女,,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孙某母亲),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白海兵,住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延昌路荣圣商务大厦21层。
负责人:魏天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女,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何茜茜与被告孙贵成、代友莲、陈某、孙某、白海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何茜茜于2021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孙贵成、代友莲、陈某、孙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孙贵成、代友莲、陈某、孙某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茜茜撤销对孙贵成、代友莲、陈某、孙某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