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清荣,男,出生于****年**月**日,,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申请人:阿西木卡斯木,男,出生于****年**月**日,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清荣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西木·卡斯木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00元的予以冻结,并提供银行存单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清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阿西木卡斯木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为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朱清荣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取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