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坚,董事。
被执行人:沂水县金泳芳糖果厂,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牛忠然,董事。
审理经过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县金泳芳糖果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812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沂水县金泳芳糖果厂支付13万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