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78139735X。
负责人:左文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殷利,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郭士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薛城区。
被告:袁玉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薛城区。
被告:渐秀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被告郭士花、袁玉清、渐秀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胜
人民陪审员 刘启会
人民陪审员 郑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