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么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X号。 被执行人:张晓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市道里区通达街X号X单元X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么景春与张晓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晓兴的工资账户,该账户每月工资收入为36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从2018年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申请执行人么景春每年底12月份一次性到法院支取执行款28800元,其余14400元做为张晓兴的生活费,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报结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王怀宇 审判员 冯 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