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洋,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梁晓东,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高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