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玲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张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玲秀与被申请人张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玲秀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利伟的银行存款26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朱玲秀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剑阁生蚝王烧烤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玲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张利伟的银行存款26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对外支付; 二、对申请人朱玲秀名下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剑阁生蚝王烧烤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申请人朱玲秀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兴 林 人民陪审员 帖 映 福 人民陪审员 叶 代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秋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