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54309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52455。
被告:高县蕉村镇陈方玲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高县蕉村镇凤凰社区中心街87号、89号、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5MA66FBUJ1X。
经营者:陈方玲。
审理经过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县蕉村镇陈方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30000元。2021年6月28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县蕉村镇陈方玲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福均
审判员 李红彬
审判员 张雪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