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8595815499。 负责人:曾利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号,该支行员工。 被告:梁大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郭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修水支行)与被告梁大新、郭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建行修水支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