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腊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侯高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腊杰诉被告侯高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高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腊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两千八百五十元瓷砖美缝施工费;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损失费八百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腊杰于2021年3月31号在洛阳市洛龙区给被告候高生鼎昌装饰公司施工做瓷砖美缝,含工含料8元每平方,卫生间地隙15元每米,说是做完结账,我用的美缝材料就有一千多加上其他费用和人工费用,两套房子只赚1000块左右做到5号2504已经完工,叫他结账,他说干完结账,6号2503也基本完工,今天说下午给或者说明天给。直到9号骗我说我去给他2503剩下一点尾活做完结账,我去做完后说是明天结账后其将尾活维修完毕,被告一直未结账,现在电话都不接,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侯高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张腊杰按照侯高生的要求给洛阳市洛龙区去龙跃小区两户做瓷砖美缝,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按照2600元给付劳务费,后侯高生于****年**月**日通过微信向张腊杰支付500元劳务费。剩余款项经张腊杰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腊杰为被告侯高生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张腊杰支付劳务费,原告张腊杰主张被告侯高生支付劳务费2850元,但双方通过结算对按照2600元给付予以认可,故被告侯高生应将剩余劳务费2100元给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及损失费,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高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侯高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腊杰劳务费2100元; 二、驳回原告张腊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高生全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