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子元家大酒店-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534。 负责人:冯海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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