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正阳县清源街道办事处吴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系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清源街道办事处吴湾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清源街道办事处吴湾村。 被告:正阳县清源街道办事处吴湾村民委员会西刘村民组。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所在的西刘村民组被政府征收土地后集体搬迁,政府在征地后依法对村民组成员进行各项补偿,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260,000元。在补偿款分配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分配的集体收益时被告以原告被国家机关录用为由拒绝分配。为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2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为正阳县清源街道办事处吴湾村民委员会、正阳县清源街道办事处吴湾村民委员会西刘村民组,根据庭审中被告正阳县清源街道办事处吴湾村民委员会陈述原告所诉求分配方案并未具体实施,被告陈述其并无分配资格,具体分配方案由政府部门制定与实施,原告起诉二被告系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