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
负责人:毛志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瑞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李青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7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诉陈瑞花、李青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