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德熙,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周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秀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罗永华,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治群,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秀兰,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李光普,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李光林,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姜振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江县。 申请执行人:许贤珍,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麻江县。 上述10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德熙,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麻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雷强。
审理经过
关于罗德熙、周志军、杨秀君、王秀菊、罗永华、杨治群、杨秀兰、李光普、李光林、姜振常、许贤珍诉与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635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德熙工资2500.00元、周志军工资3016.00元、杨秀君工资4100.00元、王秀菊工资3500.00元、杨治群工资5970.00元、罗永华工资1500.00元、杨秀兰工资3500.00元、李光普工资1500.00元、李光林工资1700.00元、姜振常工资1500.00元、许贤珍工资3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4.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保险、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2021年6月16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2021年6月18日约谈申请人,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发布悬赏公告。现因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魏如鑫 书记员文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