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徐美羚,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飞,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石俊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蒋伟健。
审理经过
异议人徐美羚与申请执行人石俊红、被执行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美羚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