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化县繁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繁荣村。

法定代表人:吴高华,系该公司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武,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化县繁荣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公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化县繁荣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李公平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化县繁荣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化县繁荣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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