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
主要负责人: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国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郭清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国钦、郭清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收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