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某。 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0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份,被告承包了雅店煤矿的运输工作,雇佣原告从雅店煤矿往北极砖厂和华池砖厂运输煤矸石,原告完成运输任务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6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共计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并承诺2020年6月份还清,逾期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2018年3月份,被告雇佣原告给北极砖厂和华池砖厂拉煤矸石,2019年12月16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20000元。因雅店煤矿一直没有给被告结账,所以至今没有给原告支付运费。因被告给原告卖过砖,原告应当给被告减少运费,且原告将车辆截留三天,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运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份,被告雇佣原告驾驶自己的车辆从雅店煤矿往北极砖厂和华池砖厂运输煤矸石,2019年12月16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邓某20000元整,赶2019年底还10000元,剩余10000元到2020年6月份还清。欠,张某,2019.12.16日。”,之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运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煤矸石运输任务后,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运费,但被告逾期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运费20000元,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邓某运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会刚
裁判日期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