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维。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维等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7)苏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30日,向被告人黄维送达刑事裁定书。该犯于2017年11月15日被交付执行。2021年1月2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21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2021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2021年3月29日,本院视频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小苏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徐州监狱指派警官杨洋、拾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维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认为,罪犯黄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检察员当庭宣读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检执检减庭意〔2021〕26号减刑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维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罪犯黄维向法庭陈述,通过学习教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感到深深的后悔,决心痛改前非,踏实改造,矫正自己的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出示了罪犯黄维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及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经过普法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出具了(2017)苏13执238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宣告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3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