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荣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汪永培,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喜,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龙,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明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爱,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凯洪,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国浩,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荣贵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邱荣贵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荣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荣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荣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 明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钟奇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秋菊 书记员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