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娄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小关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津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北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娄睿华与被执行人王津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0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津泽有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王津泽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津泽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在被执行人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0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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