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有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包安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刘红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审理经过
我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有权与被执行人包安春、刘红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9)赣0104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安春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安春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