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广文, 被执行人任国宏,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广文与被执行人任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广文依据本院(2020)鄂0704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1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广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0元,利息160,00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5,170.00元,执行费5,2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国宏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任国宏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任国宏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廖广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国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广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李华杰 审判员 : 徐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凌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