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藏类乌齐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类乌齐县人民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3397681341C。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列巴珍,女,****年**月**日出生,藏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类乌齐县,住西藏类乌齐县。

审理经过

西藏类乌齐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成列巴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类乌齐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类乌齐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类乌齐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西藏类乌齐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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