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红,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积简美居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月星家居二楼BD-035号。 经营者:张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英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积简美居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积简美居经销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英、被告积简美居经销部的经营者张青以及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韩英与积简美居经销部签订的《商品订货单》;2.判令积简美居经销部拆除已安装的全部家居,并将屋内恢复原状;3.判令积简美居经销部退还家具制作安装费14万元,支付利息4538元(其中8万元、2万元、2万元、15000元分别自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1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主张至款项付清之日);4.判令积简美居经销部增加赔偿损失14万元,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5.判令积简美居经销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韩英因装修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到积简美居经销部了解积简美居家具品牌。经介绍及现场观看样品,韩英对积简美居品牌家具品质比较认可。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初,积简美居经销部经营者张青的妻子胡芳多次联系韩英,以积简美居家具年终促销有大礼包优惠活动,希望韩英尽快定制。2020年1月14日,韩英再次到积简美居经销部店中,初步确定了定制积简美居品牌方案,安装项目为全屋家具定制,总价为13万元。当时,积简美居经销部对韩英的定制项目草拟了《商品订货单》1份,并约定等春节过后具体定制安装内容确定后正式签订《商品订货单》。同日,韩英以转账方式给积简美居经销部预付货款8万元。春节期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定制事宜暂时搁置。积简美居经销部正常营业后,韩英与积简美居经销部2020年4月13日签订了《商品订货单》,订货单及报价清单中对韩英定制的家具品牌、内容、材质、规格、面积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最终确定定制总价为13万元,如定制项目有增减,价款进行相应调整,已付8万元,剩余尾款安装送货前付清,预约送货日期为复尺后3个月。当日,韩英给积简美居经销部支付2万元,积简美居经销部出具10万元收据1张。后积简美居经销部定制的家具陆续到货并开始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韩英发现家具上贴的OOM00品牌的标签,且与积简美居经销部店内的实物样板不一样。为此韩英向积简美居经销部询问安装的家具是否为积简美居品牌,胡芳明确告知除主卧家具衣柜门板外,其他家具均为积简美居品牌。2020年5月12日,韩英将衣柜箱体全部变更为进口爱格板青灰色箱体,变更后总价为140680元,积简美居经销部出具了合同变更函。2020年10月2日,积简美居经销部在变更函中签字承诺全部装修质保2年,终身维护。因安装逾期,积简美居经销部自愿承担损失5000元,并在变更函中注明最新尾款15000元。2020年10月6日,韩英将尾款15000元支付给积简美居经销部。随后,韩英发现已安装家具没有任何积简美居品牌的标识,多处出现鼓包、裂缝、色差、变形等问题。为此,韩英向积简美居厂家电话核实,才得知积简美居经销部与积简美居厂家的经销协议已于2019年年底到期,且双方未再续约。至此,韩英才知道积简美居经销部定制安装的家具不是积简美居品牌家具,但积简美居经销部却否认韩英定制的是积简美居品牌家具,并对未完成的卫生间台面、干区柜子台面、厨房柜子台面、鞋柜玻璃门、踢脚线等项目也不再安装,榻榻米房间衣柜门未按照约定的混油材质,其也未予更换。韩英认为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行为构成欺诈,也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致使韩英不能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不得不租用其他房屋居住,造成租金、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等经济损失,因与积简美居经销部沟通无果,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积简美居经销部辩称,第一,案涉家具是根据韩英在积简美居经销部店内展示的OOMOO、西科等品牌样品,选定好橱柜、鞋柜、衣柜、门板、浴室柜、餐厅岛台等的样式、颜色、板材型号后,由积简美居经销部负责定作并交付成果,韩英对其选定的家具品牌并非积简美居是明知的,积简美居经销部自始至终未承诺过案涉家具是积简美居品牌;第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积简美居经销部已按照韩英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成果并将大部分工作成果运抵现场交付,虽然还有小部分因韩英拒绝接受尚未交付,但该部分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如韩英配合,也可随时运抵现场完成安装,由于韩英拒绝安装,导致积简美居经销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所以韩英要求解除《商品订货单》不能成立;第三,积简美居经销部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涉案家具定作流程是:先由韩英和其设计师一同到积简美居经销部店内,根据店内展示的OOMOO、西科等品牌家具样品选定好橱柜、鞋柜、衣柜、门板、浴室柜、餐厅岛台等的样式、颜色、板材型号,再由双方签订《商品订货单》,后由积简美居经销部负责定作、交付成果并安装;整个过程中,积简美居经销部严格按照《商品订货单》的约定及韩英的要求完成,并经韩英及其设计师现场验收,所有家具材质均检验合格,无任何质量问题,积简美居经销部不存在欺骗的行为;即使积简美居经销部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韩英也可要求修理、更换等,但不能据此确定积简美居经销部存在欺诈。综上,韩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韩英与任史红系夫妻关系。积简美居经销部系张青于2006年12月5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木门、衣柜、橱柜、护墙、家具、五金、电器销售。韩英为装修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房屋,经设计师黄春推荐,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月星家居广场的积简美居经销部店面了解家具定作。经积简美居经销部工作人员介绍,双方达成初步定作方案,积简美居经销部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编号为0080405的《商品订货单》1份,载明:购货方韩女士,供货展位名称为积简美居,订货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预约送货日期为复尺后3个月,家具品名有橱柜、鞋柜+衣帽柜、主卧衣柜、男孩房衣柜+女孩房衣柜、干区浴室柜+主卧浴室柜等,商品总价为13万元。该《商品订货单》中品名“主卧衣柜:两扇玻璃门+枫影系列”处有红色字体标注有“(OOMOONT-KO121)”的内容。积简美居经销部在该《商品订货单》的“供货方签字”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当日,韩英向积简美居经销部支付5万元。2020年1月16日,韩英向积简美居经销部支付3万元。后因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5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积简美居经销部恢复经营业务后,于2020年4月13日与韩英签订编号为0080541的《商品订货单》1份,载明:购货方任史红,供货展位名称积简美居,订货日期2020年4月13日,预约送货日期复尺后3个月,家具品名有橱柜、鞋柜、衣帽间柜、主卧衣柜、榻榻米房衣柜等,商品总价为13万元,支付金额为10万元,付款备注为余款安排安装送货前付清。该《商品订货单》中品名“主卧衣柜”处载明“门板NT-KO121”。积简美居经销部在该《商品订货单》的“供货方签字”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韩英在“购货方签字”处签名。当日,韩英向积简美居经销部支付2万元。积简美居经销部向韩英出具《收据》1张,载明:“今收到玺云台南区某号任史红交来整屋木作预付款10万元。”期间,积简美居经销部向韩英提供了《积简美居报价清单》1份,家具安装平面图纸2份,该3份文件中均有积简美居商标图案。 2020年5月7日,韩英、任史红在与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胡芳就案涉家具定作事宜进行沟通过程中,胡芳:“对,她一直认定的就是进口板,我一直认定的门板是橱柜用的是进口板,所有的箱体我一直没变过,从头到尾一直谈的是这个,我把那个板子进口板确实也摆到过这了,我店里当时也有几块爱格板,我也知道呢。”任史红:“对,就是,我第一次进到你们那个还没有拆的时候应该是去年吧?”胡芳:“那是我们库存的板,但不是我们主用的一个板,那个板我最早做的应该是龙森品牌,但是你选的是我们积简美居的产品,对不对?还有我们新的品牌欧姆的最新的木皮,你选的是这两个系列的,我不可能再折回去做龙森的爱格板去,所以我们都选的是越来越好的品牌,就突然出现这种状况,你当时看到我的店面是积简美居的。”后韩英将木作箱体板材改为爱格板青灰色,因价款有所增加,积简美居经销部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合同变更函》1份,载明:“现将玺云台南区某号韩女士家木作箱体改为爱格板青灰色箱体,商品最终价为140680元;合页blum进口合页,如有更换,以最终客户签字为准。”因积简美居经销部将定作的部分家具运至玺云台南区某号房屋后,未及时安装。为此,韩英的丈夫任史红于2020年9月20日通过微信催促积简美居经销部尽快安装。2020年10月2日,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胡芳在前述《合同变更函》及编号为0080541的《商品订货单》中均添加“质保2年,终身维护,最新尾款15000元”的内容,并加盖了积简美居经销部合同专用章。韩英于2020年10月6日向积简美居经销部支付15000元。积简美居经销部出具《收据》1份,载明:“今收到任史红交来木作尾款15000元。”该《收条》的“收款单位”处载明“OOMOO积简美居经销部”。 后韩英发现积简美居经销部运至玺云台南区某号房屋的木作家具的包装料上标有OOMOO标识,其于2020年10月20日与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设计师杨凯进行了沟通,韩英:“杨凯,你说我们这个门都是积简的门,不是广州生产的?当时,我订的就是积简美居的。”杨凯:“他只有积简美居,去年,我们是积简美居专卖店,下单的话,只能从积简美居下单,往别的地方他下不了单。”韩英:“是积简美居的?”杨凯:“对。”韩英:“那现在为啥是欧姆呀?”杨凯:“他今年拿的胶带,今年我们店变成欧姆了呀。”韩英:“哦,这是欧姆呀?”杨凯:“我们今年换牌子了。”韩英:“那我家订的啥牌子?”杨凯:“订的积简美居呀。”韩英:“你不是给我用的欧姆吧?用的欧姆还是积简美居?”杨凯:“积简美居的呀。”韩英:“奇怪了,这上面咋是欧姆呀?”杨凯:“那就是用胶带粘的,全都是从厂子出来的。”韩英:“要不我问你,单子是你下的单,你最起码知道厂子是哪里,我得问一问,不是给我说弄报关单么,这个上面的报关单有吗?”杨凯:“啥东西?”韩英:“进口的报关单得有吧?”杨凯:“哦,完了我给你发一下。”韩英:“那你给我出具一下,还有一个,我们这个东西从哪里来的。”杨凯:“这个东西你和胡总去沟通。”韩英:“买东西我肯定要知道从哪里出的,我就问一下,因为我说我买的好像是积简美居的东西,我买的就是积简美居的,积简美居是牌子还是店?”杨凯:“牌子呀。”韩英:“牌子哦,你们代理的,你家出的东西都是积简美居的么?”杨凯:“对。”韩英:“那为啥我的上面有的有欧姆?看,这写的啥?”杨凯:“这也是后面贴的。”韩英:“后面贴的?你们后面贴的。”杨凯:“后面为了配具料啥的分清楚,为了方便找。”韩英:“是你们后面贴的?”杨凯:“对,不然的话一堆货出来,根本找不见,这块板是那个板,哪儿的板。”韩英:“意思到银川你还给我分呢?”杨凯:“你以为呢,你现场送货到这边,在货运站提前要把货分好。”韩英:“我就是说我订的积简美居的东西,咋是欧姆的?”杨凯:“姐,咱们这个,我就给你长个嘴。”韩英:“你说。”杨凯:“他不可能你掏积简美居的钱,他给你作欧姆的东西,实话实说,欧姆的东西太贵了,他不可能给你做,你那点钱他做欧姆就做不出来。”韩英:“那我家那一片是欧姆的?”杨凯:“全是积简美居的,没有欧姆的。”韩英:“我当时看的木皮跟板不一样。”杨凯:“哪个?”韩英:“就那个木皮,后面那个。”杨凯:“哦,对,那个是欧姆的。”韩英:你的意思我家全部订的积简美居的东西,就这一个是欧姆的?杨凯:“对。”韩英:“因为我看咋全部给我弄的是欧姆的,我订的是积简变成欧姆的了。”杨凯:“欧姆的贵,你当时订的时候应该知道,那里面的衣柜比其他的都贵。”韩英:“那个贵,一个柜子几万块钱。”杨凯:“欧姆的太贵了,因为咱们说个实话,正常的买积简美居钱买欧姆的不可能,买不出来,老板说实话,别不可能拿别的钱给你。”韩英:“意思是,那天你们胡芳的老公说你们现在有几个牌子?”杨凯:“积简美居、欧姆、西科。”韩英:“西科,西科是啥?”杨凯:“西科是作衣门的。”韩:“衣门,我家用的门是哪的?西科的?”韩英:“你们家的门这边和卫生间的门是西科的。”韩英:“就是那西科门吗?”杨凯:“就是。”韩英:“积简美居,别人都问我订的啥,我说我订的是积简的,我家的那个单上面写的是欧姆。”杨凯:“我们换了店了,整个的所有全部都换了,以前都是积简美居的,你不可能去年卖的东西,今年把店换了,我们肯定做新店呢,不可能再做老店的东西。”韩英:“我家是从江苏出来的,积简是从江苏。”杨凯:“对,那咋弄呢,我这边还有事呢,我要先走了,我那边还有一个工地。”韩英:“那行。”后积简美居经销部在玺云台南区25号楼1单元100号房屋安装了部分家具。 因积简美居经销部未向韩英提供报关单等材料,韩英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微信询问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胡芳,韩英:“胡芳,供货单什么时候能提供?积简美居厂家给我家的发货单啥时间给我们提供?要了这么长时间也没给我们?”胡芳:“你家是OOMOO的,明天让胡思蕾问厂家要发给你。”后韩英以其购买的是积简美居品牌的家具,而积简美居经销部供应的家具并非积简美居品牌为由,拒绝积简美居经销部供应剩余家具,积简美居经销部则称韩英定作的木制家具系OOMOO品牌,并无积简美居品牌,实际供应的家具也系OOMOO品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为此韩英诉至本院。 另外,南通积简美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签发《授权书》1份,载明授权张青为积简美居品牌定制家居宁夏银川区域经销商,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该《授权书》中积简美居的商标图案与积简美居经销部提供给韩英的《积简美居报价清单》、家具安装平面图纸中积简美居商标图案一致。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积简美居经销部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月星家居广场的店面因引进OOMOO高端木作品牌,进行了装修,装修后的店面名称为OOMOO。 韩英于2020年8月21日与徐翠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韩英租住徐翠萍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1日,月租金为1800元,年租金共计21600元,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由韩英负担。韩英分别于2020年12月20日、2021年4月19日向徐翠萍支付租金6000元、6000元,共计12000元。2021年4月18日,韩英向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交纳了北苑小区某室2020-2021年度的采暖费2843.47元。2020年9月25日,韩英的丈夫任史红向宁夏隆康供热有限公司交纳了玺云台南区某号房屋2020-2021年度的采暖费3554.53元。后任史红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4月16日向银川中房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了该房屋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1809、2304.60元,共计4113.60元。现韩英主张上述北苑小区某室的租金、采暖费,以及玺云台南区25号楼1单元1001号房屋的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均系积简美居经销部违约造成,应由积简美居经销部予以赔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简美居经销部称其在向韩英介绍产品及签订《商品订货单》时均向韩英告知了所定作的家具品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英与积简美居经销部签订的《商品订货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韩英定作的家具品牌是否为积简美居品牌,积简美居经销部是否构成违约;2.韩英要求解除《商品订货单》,要求积简美居经销部拆除已安装家具,将屋内恢复原状,并退还14万元的主张能否成立;3.韩英要求积简美居经销部支付家具款利息并加倍赔偿14万元,以及赔偿房租、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的主张能否成立。针对该争议焦点,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韩英定作的家具品牌是否为积简美居品牌,积简美居经销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 积简美居经销部的名称包含“积简美居”的字样,其向韩英提供的《积简美居报价清单》、家具安装平面图纸中含有积简美居商标图案,且该图案与南通积简美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发《授权书》中的积简美居商标图案一致,韩英作为家具选购、定作方有理由相信积简美居经销部销售的产品系积简美居品牌家具。积简美居经销部辩称其在向韩英介绍产品及签订《商品订货单》时均告知了所定作家具的品牌并非积简美居,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20年1月15日《商品订货单》中仅有“主卧衣柜:两扇玻璃门+枫影系列”处标注OOMOO字样,其他家具品名处均无特别标识,由此可见,在韩英选购的家居中仅有主卧衣柜门系OOMOO品牌。通过韩英与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胡芳、杨凯交流对话的内容,可以确定除主卧衣柜门外,积简美居经销部向韩英销售的是积简美居品牌家具。 此外,虽然积简美居经销部于2020年10月6日出具《收据》写有OOMOO字样,但结合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胡芳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微信告知韩英“你家是OOMOO的”行为,可知在该《收据》中写OOMOO字样时双方并未协商将选购、定作家具变更为OOMOO品牌。本案中,积简美居经销部认可其向韩英供应的并非积简美居品牌木作家具,而是OOMOO品牌家具,与韩英定作的家具品牌不符,据此可以确定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致使韩英选购、定作积简美居品牌家具的目的不能实现。 二、关于韩英要求解除《商品订货单》,要求积简美居经销部拆除已安装家具,将屋内恢复原状,并退还14万元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 基于前面的论述,韩英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商品订货单》。故对韩英要求解除《商品订货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案涉《商品订货单》解除后,积简美居经销部应当退还韩英已支付家具款项,并拆除在玺云台南区某号房屋已安装的家具,恢复屋内原状。对于韩英已付款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韩英向积简美居经销部实际已付家具款为135000元,故积简美居经销部应当向韩英退还家具款135000元。 三、关于韩英要求积简美居经销部支付家具款利息并加倍赔偿14万元,以及赔偿房租、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 第一,对于加倍赔偿款。根据南通积简美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发《授权书》的记载,积简美居经销部张青经营积简美居品牌的期限于2020年7月20日届满,而韩英在积简美居经销部选购、定作积简美居品牌家具以及签订《商品订货单》时已超过该期限,积简美居经销部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韩英告知过该情况,至2020年5月7日及2020年10月20日,积简美居经销部的胡芳、杨凯仍然称韩英选购、定作的家具系积简美居品牌,而事实上积简美居经销部此时已不具有积简美居品牌家具经营权,且其实际供应给韩英的木作家具也系OOMOO品牌,其行为对韩英已构成欺诈,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应当受到否定性的评价。韩英在积简美居经销部选购、定作积简美居品牌家具系为了生活需要,属于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韩英有权要求积简美居经销部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加倍赔偿损失,现韩英要求积简美居经销部加倍赔偿损失14万元,未超出其实际支付家具款的三倍,故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对于家具款利息、房租、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由于玺云台南区25号楼1单元1001号房屋的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不因积简美居经销部是否违约而增减,故因该房屋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运行服务费应由韩英自行负担。另外,因韩英主张的加倍赔偿损失已经足以弥补其遭受的家具款利息损失,以及因积简美居经销部违约导致其另行租房产生的房租、采暖费等损失,故对该等损失本院不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韩英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积简美居建材经销部签订的《商品订货单》; 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积简美居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英家具款135000元,并将安装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房屋的家具拆除,恢复屋内原状; 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积简美居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倍赔偿原告韩英损失14万元; 四、驳回原告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韩英负担336元,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积简美居建材经销部负担2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远慧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艳霞 书记员 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