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洪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住所地青县西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75516868K。
负责人:夏慈义,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彦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岩,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1569620Y。
法定代表人:钟飞鹏,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吕洪相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吕洪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吕洪相撤回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