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瑞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开区钻石南路12号伊梅园小区8号楼北东边第一、二间。
法定代表人:刘宝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莉萍,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佳佳,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苗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瑞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苗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口瑞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家口瑞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