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大岭前进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系该公司规则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理赔中心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大岭前进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投保财产综合险(2009版),保单号为PQBB20196229000000****,保险期限自2019年6月26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19年7月5日在原保单的基础上原告与被告变更增加了保险内容,增加了部分投保项目,批单号码为:EQBB20196229000000****。2019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称其公司二号、三号、七号牛舍因下大雨造成牛舍围墙、顶棚等受损。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复勘现场后分析,该事故墙体裂缝陈旧,有些地基下陷导致,非一场雨导致。被告以原告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为由拒绝赔偿。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357043.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支付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大岭前进农牧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款319523元,于2021年8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原告承担1523元,由被告承担1523元;鉴定费36000元,由原告承担18000元,由被告承担18000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