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权,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告:万中华,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权与被告万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中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2月25日和2018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共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因朋友关系没有要求出具借条。被告共向原告偿还10350元,尚欠96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被告称等有钱再还,现被告不接原告电话。
被告辩称
被告万中华辩称,其帮他人借款,其系中间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借款支付对向为被告,亦是被告向原告还款,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借款人为他人,故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人为原、被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剩余借款,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万中华偿还原告杨权借款本金96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中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