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顾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顾长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行,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学军、顾长立因与被申请人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21)冀0535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顾学军、顾长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黄庄村委会与顾长立、顾学军妻子崔保霞等签订涉案协议书。再审申请人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但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顾学军、顾长立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顾学军、顾长立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伟韬
审 判 员 周晓明
审 判 员 孙跃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焦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