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哲,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秀红因与被上诉人陈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借条、借款合同、抵押房产收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出庭应诉、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且未陈述理由,仅以未提供转账记录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审法院对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未进行全面严格审查、认定事实不清。现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三笔借款的取款凭证,一审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上诉人张秀红预交)退回给上诉人张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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