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冯立民,鹤岗市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
单位地址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廷,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医疗未终结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交纳。
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