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永超,男,汉族,1979年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永超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永超在33×××5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超在中国工商银行3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柴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