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祖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陈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祖源与被告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祖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祖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雪姣 书 记 员 赖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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