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祖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陈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祖源与被告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祖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祖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雪姣 书 记 员 赖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