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瑞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沁水县人。
被告:常丽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沁水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瑞琴诉被告常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瑞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瑞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