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岑油东,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告:王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岑油东诉被告王云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岑油东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油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油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岑油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云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卫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