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永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文盲。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索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藏那曲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检察院以索检刑诉字(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永贵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措罗布、雷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永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林永贵在索县荣布镇五金劳保店内购买铁丝后制作铁丝圈,并在荣布镇13村巴汉格荣江公路K003点施工段色龙玛加布夏布(地名)山上设置了14个铁丝圈进行非法猎捕。2018年8月份,被告人林永贵山上查看有无捕到獐子时发现自己事先铺设的铁丝圈套住一只獐子(雄体),致使獐子死亡。被告人林永贵将獐子尸体带回住所,取下麝香后剥皮吃肉,将獐子的头、皮毛、腿脚扔进河里。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永贵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林麝。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永贵非法杀害国家I级保护的野生动物马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林永贵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林永贵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永贵于2018年7月7日在索县荣布镇五金劳保店购买铁丝和钳子回到住处后,第二天制作铁丝圈套,第三天被告人林永贵在荣布镇13村巴汉格荣江公路K003点施工段色龙玛加布夏布(地名)山上设了14个铁丝圈套。于2018年8月7日套住了一只獐子(雄体),被铁丝圈套勒住脖子已死。被告人林永贵将獐子尸体(雄体)带回住处,取下麝香后剥皮吃肉,獐子头、皮、腿脚扔到河(日曲)里。2018年8月18日,索县西昌乡派出所民警根据报案线索在被告人林永贵的住处搜出涉案物:一枚麝香、12根铁丝圈套、一把手钳、一把菜刀、两颗动物牙齿。2018年9月3日,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永贵猎捕杀害的动物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林麝,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以及麝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3000人民币计算标准,涉案材料折算经济价值共计30000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作案工具12个铁丝圈、1把手钳、1把菜刀,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用手钳制作铁丝圈套,设置陷阱捕到獐子后再用菜刀剥掉獐子皮的事实。

2、涉案赃物1个麝香、2颗动物牙齿,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用铁丝圈套住一只雄獐子后,取走其麝香和獠牙的事实。

3、户籍证明1份,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各1份,证实了侦查机关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固定证据将从林永贵、梁志军、罗松洛布的住处搜查到铁丝圈、钳子、菜刀、麝香、动物獠牙等涉案物的搜查过程,以及上述物品的提取、扣押过程和被扣押物品的特征。

5、刑事摄影照片8份,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购买作案工具、丢弃涉案物品的指认照片和作案工具(铁丝圈)的特征照片。

6、案件情况说明6份,证实了侦查机关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对一些具体情况(笔录中存在的不同名称、文书送达情况、期限计算情况等)做出的注释说明。

7、证人泽某、梁某某1、梁某某2、罗某1、罗某2、嘎某的证人证言7份,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的作案事实及作案过程。同时证实了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林永贵的供述能够相互佐证。

8、被告人林永贵的供述与辩解6份,被告人林永贵经供述供认,其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林麝的行为,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的作案时间、地点、犯罪事实及作案过程。

9、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8】藏林司鉴字第014号《野生动物类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所猎捕的雄性獐子为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按照计算标准,涉案材料折算经济价值共计30000元人民币。

10、现场指认笔录1份、指认笔录4份及现场照片1套,证实了侦查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及固定证据,让被告人林永贵对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现场进行指认过程中制作照片及笔录。

11、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在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后,侦查机关在索县荣布镇13村加布夏布山上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以上作案现场与被告人林永贵对现场的描述及其指认现场的笔录相互印证。

12、到案经过1份,证实了被告人林永贵的到案方式为报案后经排查归案,被告人林永贵无自首情节。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贵使用自制的铁丝圈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级保护动物林麝(Moschussifanicus)一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永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林永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永贵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犯罪工具手钳1把、菜刀1把、铁丝圈12个以及涉案赃物麝香1个、动物牙齿(林麝獠牙)2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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