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县支行。住所地:阳高县城新华南街原留守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倪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阳高县龙泉新村**楼****。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140202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2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
本院查明
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倪霞在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305115300********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倪霞在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305115300********上的存款14531.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